新闻动态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于边民通商营业出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告知
财关税〔2024〕7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新疆出产缔造兵团财政局,国度税务总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昆明、拉萨、乌鲁木王人海关:
为完善边境营业救助战术,优化边民通商营业多元化发展的战术环境,现就边民通商营业出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筹划问题告知如下:
一、边民通商营业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边民通商营业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通商营业形貌进口。边民通商营业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见附件。边民通商营业进口免税额度以个东说念主为单位臆测和使用。
二、边民通商营业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国度辩认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通商营业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边民通商营业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三、其他筹划事项
财政部将会同筹划部门把柄边民通商营业发展的本色情况,应时动态调停边民通商营业出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本告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度税务总局对于边民通商出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告知》(财关税〔2010〕18号)同期废止。
特此告知。
附件:边民通商营业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4年4月8日kaiyun
Powered by kaiyun网页登陆入口 @2013-2022 RSS地图 HT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