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网页登陆入口
  • 首页
  • 关于我们
  • 智慧教育
  • 服务支持
  • 解决方案
  • 新闻动态
  • 投资者关系
  • 新闻动态

    kaiyun 继父母有权经受继子女遗产

    发布日期:2024-01-19 05:44    点击次数:107

    kaiyun 继父母有权经受继子女遗产

    【案情先容】kaiyun

    我与刘某系再婚夫妻,1995年办理成婚登记后,刘某带着6岁犬子王某与我共同居住,我俩共同抚育王某,刘某全职在家柔软家庭,我发达家庭一谈支拨。王某24岁成婚后从家搬出,婚后偶尔回家探访,直至2018年刘某亏损,王某就不常回家了。本年11月我才知谈王某于9月底因交通事故亏损,王某的丈夫和孩子因此取得了大额抵偿。我因患严重疾病行径未便,退休金很少皆不够我闲居生计看病吃药,我因看病就医已欠外债10万元。讨教:我行为王某的继父,是否有权分割王某的遗产?

    读者:蒋大爷

    【讼师解答】

    《民法典》第1127条王法,遗产按照下列规矩经受:(一)第一规矩:妃耦、子女、父母;经受启动后,由第一规矩经受东谈主,第二规矩经受东谈主不经受;莫得第一规矩经受东谈主经受的,由第二规矩经受东谈主经受。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供养说合的继父母。《民法典》第1130条王法,团结规矩经受东谈主经受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计有特地费劲又短少处事能力的经受东谈主,分派遗产时,应当给以柔软。

    证据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造成供养说合,认定次序至关伏击。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是否属未成年东谈主;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一谈或部分抚养用度;抚养事实抓续时辰是否实足长。当继父母与继子女造成供养说合时,继父母才享有对继子女遗产的经受权。继子女死一火时,在法定继领情况下,“有供养说合”的继父母凭证《民法典》的王法和造成拟制血亲的特定身份,对继子女的遗产就享有经受权,是第一规矩法定经受东谈主。

    遗产是公民死一火时留传的个东谈主正当财产,死一火抵偿金和精神安慰金的抵偿职权东谈主为死者的至支属,其性质是财产性毁伤抵偿,是基于死者死一火而对死者至支属所支付的抵偿,其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从司法试验来看,抵偿款分割应笼统酌量家属与死者说合的遐迩、共同生计的详尽进度以及对死者生前经济依赖进度、生计景况等笼统要素,在死者至支属之间进行有分散的分派。

    本案中,蒋大爷与刘某再婚时王某6岁,蒋大爷发达家庭一谈支拨,承担了继女王某的一谈抚养用度,且与王某共同居住生计长达18年。由此可认定蒋大爷与王某之间造成抚养说合。王某因交通事故亏损,若亏损前未建树遗嘱或遗赠抚养契约,王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经受分割,蒋大爷行为有抚养说合的继父,有权分割王某的遗产。关于死一火抵偿金和精神安慰金的分割可协商处理,蒋大爷若无法与王某的丈夫结束息争,可向王某户籍方位地东谈主民法院拿告状讼,由法院照章裁决。

    (天津张盈讼师事务所讼师顾旭媛供稿 开头:天津工东谈主报)kaiyun